非亲生子女是否需承担赡养义务?
2025-07-30武汉离婚纠纷律师
非亲生子女是否需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在收养关系确立后,养子女应当对其养父母尽到赡养之责。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若继父母曾对继子女实施过抚养教育行为,则该继子女在成年后亦应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无经济能力时是否仍需承担赡养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一项基本义务,这项义务并不因子女的经济状况而免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子女暂时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也应当尽其所能地履行对父母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非金钱形式的赡养责任。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存在极其特殊的情况(如子女自身生活困难到无法维持基本生存的程度),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减轻或免除其支付赡养费的责任,但不意味着完全免除其他方面的赡养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非亲生子女对于与其形成合法有效收养关系或存在实际抚养教育事实的养父母、继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精神的支持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