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纠纷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赠与的财物算不算共财产?

赠与的财物算不算共财产?

2025-09-08武汉离婚纠纷律师

赠与的财物算不算共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以及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则这部分财产应被视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某一方父母或其他第三方明确表示将某项财产赠与其子女或配偶中的一方单独所有,则该项财产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分割财产时债务如何承担处理?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首先需要区分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若仅为一方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此外,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如双方经济状况、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来决定具体分担比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赠与的财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赠与发生的时间点及是否存在明确指定归属的情况。具体案例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2025 武汉离婚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